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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须知

2014/8/15 8:55:04

一、那些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支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3、 我国国内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这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 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 当事人均为公民或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执行;
3、 对发生法律执行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4、 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那些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祟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合法证明。
5、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位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书或证件。
四、那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 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 执行标的不超过300万、被执行人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的辆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案件;
3、 其他依法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五、注意事项:
1、 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被执行的财产善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履行债务能力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或者暂时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又希望保留申请执行时效的,可以向本院提出发放执行申请权凭证,在将来需要强制执行时可凭执行申请权凭证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3、 因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以随时向丁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此类案件不再预收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