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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慎行须知

2014/8/15 8:51:40

为保证当事人正确先例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有关诉讼风险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的法律依据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 关于起诉
  1、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案件受理费不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8条)
  2、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懂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
  3、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将公告送达,这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84条第1款)
二、 关于庭审秩序
  1、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路途中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途退庭的,可以按129条)
  2、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130条)
  3、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法》第131条第2款)
  4、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意见》第159条)
三、关于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93条第3款)
  2、 财产促使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促使措施后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93条第3款)
  3、 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民诉法》第98条)
四、关于举证
  1、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得后果 。(《证据规定》第2条)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制件或复制品又无证据证明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证据规定》)第10条)
  3、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项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25条第2款)
  4、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当事人使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
  5、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发法院不予采纳。(《证据规定》第43条)
注: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情报的证据。
五、关于诉讼费用
  1、 原告应当预交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而仍不预交的,裁定近按自动撤诉处理。(《意见》第143条)
  2、 诉讼主体不适格,拒不变更的,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23条)
  3、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导致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收费办法》第24条)
六、关于执行
  1、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法》第2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