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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提起上诉须知

2014/8/15 8:53:23

作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如您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诉。如您准备提起上诉,请在向法院提出上诉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提起上诉期限
    您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您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起上诉材料准备
    您提起上诉,应当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诉状(正本—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相应数量副本)。上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有效联络方式;如您有诉讼代理人请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服务处所以及最便捷的联络方式。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案件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及理由。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三)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提起上诉法院
    您提起上诉,应当向作出原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
    您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将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法院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5、原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台法定条件的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