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炉霍县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办事指南

行政诉讼被告主要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2014/8/15 8:53:56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为确保您顺利完成诉讼,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您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了解您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承担的主要诉讼义务,请您在诉讼过程中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并严格执行:
■主要诉讼权利
    1、您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您认为审理您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您的案件有以下关系,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即更换人员):(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您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2、您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包括代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协调,提起上诉,提起申诉。律师、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您的诉讼代理人。
    3、您有权请求法院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协调。
    4、对行政赔偿案件,您有权在法院宣判前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也有权请求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5、您有权承认对方主张或陈述的事实。
    6、您有权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其进行说明。
    7、您有权在开庭时进行辩论,说明您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意见。
    8、您有权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如您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您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9、您有权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如您认为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同时,您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10、您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申请再审。如您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主要诉讼义务
    1、您有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您有义务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院诉讼指挥。
    3、您有义务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举证。
    4、您有义务向本院提交由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和和解,提起上诉,必须有您的特别授权。
    5、您有义务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